400-035-6699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支持 » 博文资讯 »

个人使用无线电合法吗?无线电使用规范与法律须知

在我国,无线电管理是国家重要的信息传播秩序维护手段。广播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方式,电台则是广播的核心组成部分。关于国家如何规范无线电使用,以及无线电爱好者如何合法使用无线电,以下是一些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扰乱无线电通信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何界定违法使用无线电的行为呢?
以下是一些具体情形: - 未经批准非法设置无线电台,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 - 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强行向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共移动通信频率; - 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 - 非法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干扰机;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于无线电爱好者来说,遵守以下规定至关重要:
1. 使用无线电台前,必须获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 2. 获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3. 确保无线电台设置和使用手续齐全且有效; 4. 遵守无线电呼号管理规定,正确编制和使用无线电呼号; 5. 不得出借、涂改、伪造无线电许可证,或使用无效的许可证; 6.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未经授权的无线电台应及时报告; 7.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经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8. 安装、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规定,避免对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 9. 避免因操作失误或技术事故对其他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 10. 不得擅自与批准通信范围外的无线电台通信; 11. 未经授权,不得改变频率、呼号、站址等技术参数; 12. 不得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13. 不得擅自改变发射设备和工作方式; 14. 不得使用超过核定带宽的频率; 15.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 16. 提供无线电台设置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备案责任; 17. 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义务; 18. 避免其他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
遵守上述规定,无线电爱好者便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享受无线电带来的乐趣和便利。通过合法途径使用无线电,既保护了自身的权益,也维护了无线电通信秩序的稳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国家对无线电进行管理,广播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人们经常听的电台属于广播。那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范无线电的呢?

个人使用无线电合法吗?无线电使用规范与法律须知

网友问:

无线电爱好者如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使用无线电?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邓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扰乱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区分,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如果占用其他频率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第二,要看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是否严重。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的”: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共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机的;

(五)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其他情形。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邓律师分析:

无线电爱好者不应违反下列规定:

1.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

2.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3、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手续不全或已失效,经督促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正式手续的;

4.业余无线电台未办理设置无线电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5.违反无线电呼号管理规定编制和使用无线电呼号的;

6.违反无线电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借、涂改、伪造无线电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无线电许可证的;

7.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未经授权的无线电台而不及时报告的;

8.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

9.安装、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

10.因操作人员失职或技术操作事故对其他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1.擅自与批准的通信范围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影响其他无线电台(站)工作的;

12.改变频率、呼号、站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高度、技术参数、发射功率等。未经授权;

13.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14.擅自改变发射设备和工作方式;

15.使用频率超过核定带宽,影响其他台站工作的;

16.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

17、为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设置场地,拒不履行备案责任的;

18.拒绝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义务的;

19.其他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

邓益铭律师简介

邓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追偿等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成绩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传输资源分配【传输规划咨询】

相关文章

服务电话:
400-035-6699
企服商城